開會時間:民國一○○年七月三十日 下午一時三十分
主席:王 中 先生 紀錄:陳徐桂蘭 小姐
委員總人數:9人
出席人員:8人(王中、王鈞衡、余逢隆、施建致、陳徐桂蘭、陳國賓、岳吳麗貞、詹立卉委託王中)
列席人員:黃鯤雄、陳神章、林月卿、曹敏鷁
一、 主席報告:
1. 休會期間曾向一些同為社區委員會主委討教本社區所遇到問題的處理。總歸結論如下:
1. 不能只有范揚松 先生提出土木結構技師的證明文件,管委會也需有自己聘請土木結構技師的報告
2. 要確定范揚松 先生是否真正取得地下室五位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授權證明
3. 既使范揚松先生取得到區分所權證明,整修地下室仍須地下室所有權人的同意,是否有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同意他的整修
4. 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管委會需要有聘請律師進行法律訴訟的準備
5. 因此,先委請余逢隆委員(土木結構技師)先行瞭解,關於聘請土木結構技師的費用,及一些相關準備,好於開會時報告
2. 用投影片,詳細報告七月份新發現本公寓一樓地樑被鑿穿鋪設污水管,由地下室看結構被破壞的現況,及現階段向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專線反應的到的結果。
3. 管委會已於6月27日 將管委會將4月28日 會議紀錄用雙掛號郵寄給范揚松 先生,提出地下室地樑改善通知。未寄存證信函的原因是希望善意提醒,並為下次溝通預留後路。
4. 本公寓外牆周圍雜亂電纜線由詹委員努力協調下,第四台業者已經清理完成。
5. 王副主委與萬年里邱里長繼續協調在防火巷加裝感應燈事宜。
6. 管理費的收取,需要在委員會議中通告,因上次五月二十八日 管理委員會議流會,本次會議正式通告,開始收取管理費,收費方式待本次會議討論。。
7. 已收到國稅局國稅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利息免扣繳證明。
8. 因本公寓地下室,於興建時施工不良,歷經三十多年,現在地下室靠羅斯福路五段一五0巷牆壁部分結構已有變形。范揚松 先生在整修地下室工程時已經發現,已經把柱子加強、加寬,並增加設導水水管接滴漏的水,已經拍照存證。整棟大樓已慢慢趨向危樓邊緣。地下一樓及地上四樓原本是一體的,如今地下室出現危險信號,住在地上四層樓的住戶必然無法倖免。敬請全體住戶提高警覺,大家來關心自我安全。
9. 余逢隆委員建議:備妥相關違規照片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管處提出,有建管處出面向臺北市土木技師工會提出申請,指派土木技師前來瞭解後,提出鑑定費用後,再進行鑑定,之後再由工會開立鑑定報告,才具有公信力。
二、 討論事項及決定:
第一項
(案由)收取管理委員會會費
(說明)經住戶大會議決在案,每區分持有人權人,應繳管理費金額,依照各戶建築物改良登記面積收費,每坪收管理費新台幣一百元整。依照至善公寓規約第十條第三項(一)、(二)辦理。
(決議)請每棟樓梯選出的管理委員,從財務施委員處取得每棟樓梯(八戶)收費金額資料及收據,在收錢時就填寫收據給住戶。明年3月中再統一由財務委員寄扣繳憑單給各區分所有權人報稅之用。若是屋主不住在本棟公寓,則由財物施委員負責通知收費,將款項匯入至善公寓管理委員會帳號,待收到費用後在寄上收據。希望在半個月內完成收費。
第二項
(案由) 對范揚松 先生整修地下室,鑿穿一樓橫樑鋪設污水管的問題討論
(說明) 七月初發現地下室屋頂,為一樓地下橫樑有鑿穿供污水管通過,已拍照存證,也以PPD檔撥放給各位委員瞭解,事先也請余逢龍委員先行實際勘查,進行瞭解。請進行討論,
(決議)一、由管委會收集地下是現況相片及各項違法資料,繼續向台北市政府、台北市都是發展局提報,並請市府協助,代為聘請具有公信力之機關、團體(台北市土技師公會)指派負有經驗之技士,赴現場勘查並做成報告書狀。
二、依報告資料向法院提出調解,訴求范揚松先生能將破壞及改變過之地下室,回復如竣工圖所示。如無法達成住戶卑微請求,再另想辦法。
三、 主席結論
散 會
主席簽名:王中
至善公寓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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